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6 18:46:18

【高频答疑第五期】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管理措施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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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辟“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措施新变化。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NA SHUI XIN YONG
-纳税信用-
- 01 -
纳税信用评价
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01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使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02
以下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03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 02 -
纳税信用
管理措施新变化有哪些?
两增加
01
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
02
1.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2.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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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河北税务
编发:天津武清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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