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提前退租,不退还的押金对方也不开发票,是否有政策依据?如果没有发票,已付押金如何做账务处理?是否可以做税前扣除?
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提前退租,不退还的押金对方也不开发票,是否有政策依据?如果没有发票,已付押金如何做账务处理?是否可以做税前扣除?租赁行为已经发生的,因承租方提前解约,出租方收取的不再退还的押金,属于《增值税暂行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按租赁行为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提前终止合同被罚没的押金,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付押金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没收押金时,承租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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