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问题?
我公司老板在北京和苏州分别设立了独立公司,从今年开始,北京公司的某人需要全职为苏州公司的订单服务,但本人的工资社保不愿意转到苏州,还会发生大量的差旅费用,这些差旅费能否全部在苏州公司报销?如何进行合规的财税处理?通过北京公司跟苏州公司签订一个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含该人的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例如工资、奖金、社保、差旅费等等,这样财税上全部合规。
这种方案解决了几个潜在的财税问题:
1.收入与成本在各个公司不匹配;
2.如果不是公司员工,严格的应该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服务合同可以减少税务上的利益损失。
3.如果不是公司员工,发生的飞机票和车票是不能做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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