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0:00:13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税乎网注——铁岭市国家税务局、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7.5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根据其核定当年主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大类,按照本公告附件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岭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附件:

[*]铁岭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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