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因疫情减免上一年的房租怎么进行会计核算?
我们公司是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一般纳税人,我们年初的时候,有个异地营业部续租房屋,租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上一期租期为2017年12月-2020年11月)。因为2020年上半年的疫情,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环节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这个月得知,此异地营业部的房屋租赁获得3个月租金减免的优惠,我查询并研究《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后,发现政策指定的租赁期是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是我们上一期已支付的租赁期间,因为申请到减免优惠是本月才得到通知,而新租赁准则1月1日已经实施,在1月1日进行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此时被告知上一期的3个月租金,将在本期支付的时候抵扣减免本期3个月的租金,即不延租期,也不延迟付款时间,只是减免租金,这样情况怎么处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按照租赁变更来处理,重新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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