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26:29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涉及停止征收的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对其自2018年4月1日起仍继续收费的,要将已收取的收入按原渠道予以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不能清退的,按有关规定,一律全额收缴国库。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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