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内各单位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工作管理,提高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4〕44号)和《辽宁省政府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内各单位开展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绩效评价、投资审核等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或部署相关工作对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可经厅长办公会审定执行。
厅内各单位购买法律服务、软件服务等其他事项,按照公开、竞争原则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服务机构。
第三条 厅内各单位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开展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等工作,在《关于省直单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实施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171号)中的定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范围内选择;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机构范围内选择;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开展投资审核工作,在经济建设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范围内选择。厅内各单位在上述范围内按照竞争性原则选聘中介机构。
第二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选聘中介机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厅内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拟购买的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纳入预算。
(二)厅内各单位对预算安排的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提出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具体类别、聘用中介机构条件、服务项目要求、完成时限、付费限额等需求,于每年的2月底前填制《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需求情况表》(附件1),经主管厅长审定后,将涉及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等服务需求表,交厅核算中心审核汇总;将涉及绩效评价服务需求表,交预算处审核汇总;将涉及投资评审服务需求表,交经济建设处审核汇总。
(三)厅核算中心、预算处、经济建设处将审核汇总的服务需求表,以及中介机构承接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要求,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将上述内容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中介机构根据公示的内容和自身承接能力,分别向提出服务需求的厅内各单位提出承接具体业务申请(附件2)及相关材料。
(五)厅内各单位根据公示的服务需求条件对提出承接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服务需求条件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果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服务需求条件的,属于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等服务业务的作为预选中介机构交厅核算中心审核汇总;属于绩效评价服务业务的作为预选中介机构交预算处审核汇总;属于投资评审业务的作为预选中介机构交经济建设处审核汇总。
(六)厅核算中心、预算处、经济建设处根据审核汇总的中介机构需求数量,按照1:3的比例从预选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作为备选对象;预选中介机构不足3家的,从选聘中介机构流程的公示环节开始,重新选取预选中介机构,仍无法满足3家的,则直接作为备选对象。抽取备选对象的过程,厅内相关单位、综合法规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分别派处级领导参与,并在抽取结果单上确认签字(附件3)。抽取结果当场公布。
(七)厅内各单位以竞争性方式从备选对象中选聘中介机构,其中,服务项目付费限额低于30万元的,可采取询价以上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服务项目付费限额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八)厅内各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合同》(附件4)与选聘的中介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九)厅内各单位将选聘的中介机构名单,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条 对于年度执行中临时增加的购买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可视情况集中或单独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章 履约验收与付费
第六条 中介机构服务业务结束后,厅内各单位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和评估,并形成履约验收报告单。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支付依据。
第七条 厅内各单位根据合同的履约验收情况以及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厅内各单位要将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在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开展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等业务,根据其难易程度与复杂程度,参考《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参考计费标准表》(附件5),提出服务项目的付费限额,在付费限额内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具体服务费用。
(二)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业务,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0号)规定,提出服务项目的付费限额,在付费限额内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具体服务费用。
(三)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开展投资评审业务,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9〕916号)规定,根据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10%的审减率和3%费率测算并提出服务项目的付费限额,在付费限额内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具体服务费用。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厅内各单位在购买中介机构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委托中介机构的,或在设置中介机构服务需求条件、审核中介机构服务资格以及抽取、选聘中介机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评估、评价、审核报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提供的服务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和质量履约的、且没有正当理由或者不能得出结论的,相应扣减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停止支付服务费用。
中介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终止其承担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取消省财政厅定点中介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省财政厅开展的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绩效评价、投资审核等服务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需求情况表(点击超链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中介机构承接服务项目申请表(点击超链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3: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抽取结果登记表(点击超链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4: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合同(点击超链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5:省财政厅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参考计费标准表(点击超链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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