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保护我省工业特种资源,保障我省镁、硼、滑石、膨润土、玉石等工业特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 省工业特种资源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辽宁省财政厅企业处拟文 2013年3月5日印发
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工业特种资源,引导企业对镁、硼、滑石、膨润土、玉石等工业特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8号)和《关于组建省政府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的批复》(辽编发〔201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镁资源保护费对全省镁、硼、滑石、膨润土、玉石等工业特种资源行业的支持发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镁资源保护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原则。
(二)支持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整顿矿山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开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工业特种资源制品,限制生产低档制品的原则。
(三)坚持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内资、外资,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扩大产品出口,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
(四)坚持鼓励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镁资源保护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加强矿山管理,保护优势矿产资源。支持符合我省工业特种资源发展规划、具有较大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的工业特种资源矿山开展、矿山剥岩及采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二)鼓励科技创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工业特种资源行业高技术产品项目、精深加工项目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攻关课题、建设研发项目及应用服务平台(中心)建设项目。
(三)开展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支持因开采、加工造成污染进行治理的项目及恢复企业污染区、厂区植被的修复攻关项目。
(四)压缩过剩产能,推进企业兼并整合,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扒窑限产、压缩过剩生产能力项目;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实现规模经营。
(五)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推动行业集群化发展。
(六)加强智力引进和人才培训工作,推进行业标准和企业品牌建设。支持解决行业发展技术和管理瓶颈的智力引进项目;支持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人员培训项目;支持制定工业特种资源行业标准项目及建设特种资源保护基地等。
(七)推进企业信息化和行业网络平台及电子商务建设工作,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企业信息化和行业网络平台及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八)加强出口管理,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精深加工产品出口,加大打击出口走私工作力度,对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打击镁砂、滑石等走私工作的经费补助;支持国际合资合作及开展重要交流活动项目;支持举办行业特色展会及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
(九)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工作经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核拨
第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将项目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主产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特种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
第六条 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省财政厅结合实地调研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其中矿山剥岩、污染治理、恢复植被、扒窑限产、信息化建设、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等项目复审合格后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下计划,企业按批复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完工后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并结合验收情况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研发和精深加工、企业兼并整合、品牌建设、国际合资合作等项目复审后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智力引进、人才培训、举办展会、参加展会等项目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根据年初预算编制工作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实后实施。
第八条 镁、硼、滑石、膨润土、玉石等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申请打击镁砂走私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报告,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省财政厅共同核定经费补助金额。
第十条 各类项目经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审核(或评审)形成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结合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核实,下达资金批复意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按批复项目计划实施,并负责日常检查、考核,省财政厅、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负责对企业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批复项目计划实施项目的单位不予资金支持,并取消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建立镁资源保护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镁资源保护费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3月25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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