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21:11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3年3月4日
辽宁省财政厅企业处拟文 2013年3月4日印发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建立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产业链,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滚动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和制约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章 申报、立项、审批
第六条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立项。项目单位应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根据《****年度辽宁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负责对市(县)属项目初审后,将拟推荐项目送各市及省管县财政局进行财务审核,各市及省管县科技局与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省直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后,由初审授权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并将推荐文件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预算情况进行评审。如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管理重大科技项目发生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评审、统计分析、宣传、专家咨询和专家培训等费用。省科技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设帐,规范使用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与决算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预算分为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来源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预算。单位自筹资金主要是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房屋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同时提供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的详细说明。
(四)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当根据各单位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的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专项资金从下达之日起至当年底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核批项目管理费。负责审核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财务资料,监督、检查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重大项目申报,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计划,负责编制重大科技项目计划。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组织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专项资金后,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配套资金和配套条件,对于重大仪器设备等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自评,其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已批准调整内容而形成的专项资金余额需上缴省财政。对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保密管理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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