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众成家具有限公司)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众成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沈阳众成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 西 区保工街9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
我们收到沈阳招标中心《关于辽宁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具项目情况说明》。来文反映,在沈阳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的“辽宁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具项目”采购活动中,报价文件中提供了编号为J11Q20576R0S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经沈阳招标中心核查认定,该证书在投标期间属于撤销状态,你单位也以书面形式承认由于你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以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处罚:1.从2014年9月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投标保证金10000元不予以退还。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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