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煤炭等能源类及具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20%征收;第二类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竞争类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征收;第三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按税后利润的10%征收;第四类储备粮棉公司不征收。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仍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490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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