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辽财综﹝2015﹞12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预算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新预算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开创预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新预算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遵守新预算法,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新预算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要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实施新预算法需要做的工作以及新预算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要向各部门、各单位宣讲新预算法,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的培训外,在其他岗位培训、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内容,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新预算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具体组织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国家和省在“六五”普法验收中将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三、全面做好新预算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预算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要求,努力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编制完整性。要尽可能将预算年度中需要落实的重大政策、措施等在预算草案中予以安排体现。要按照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做好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清理甄别存量债务,以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超收收入、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严格按照新预算法有关预算公开主体、时限和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公开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查,及时、主动地回应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预算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支出预算约束。 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严禁擅自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越权减免税政策。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继续清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依法组织非税收入,规范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监管体系。加强 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年度执行中严格按照年初人大批准预算执行,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努力实现预算未安排事项一律不再支出
(四)严格规范国库资金管理。 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加强借垫款管理,全面清理财政暂存事项,加强国库管理和监督。
(五)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激励机制,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面,拓展绩效评价范围 。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六) 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依法行 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完善预算批复和报告备案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规范专项审计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推动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政务信息公开领域的良性互动,增强社会公众监督。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指导,切实履行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督等各项职责。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现行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制度文件的具体内容、工作流程等进行梳理和完善,凡是与新预算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新预算法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公布,切实满足预算管理实践的需要。
各地区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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