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2〕101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27日
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和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首次取得市场业绩,代表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核心技术价值高、研发设计难度大、加工制造工艺复杂、系统集成程度深、成套性强的成套技术装备或重大产品。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省辖区内的地方工业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家工信部编制的装备制造业各行业“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
2.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包括的清洁高效发电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成形加工装备、关键基础件、智能控制系统及精密测量仪器等19个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
3.《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以及省内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急需的重大技术装备。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资金的数额按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20%核定,上限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3.具有较强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4.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第七条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
2.申请企业在国内外依法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5.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企业申报之日前三年内研制成功,产品已在用户企业正常运行,各项指标达到用户要求,完成省级以上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
7. 成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首套销售价格不低于500万元,单机重大技术装备首台销售价格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的相同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用户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市级(省直管县)经信委、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经市级(省直管县)经信委、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报送如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2.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情况表(附表2);
3.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一);
4.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成果或新产品鉴定、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首台(套)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有效证明文件;
6.研制企业与用户企业的产品订货合同;
7.产品研制采购明细及采购合同;
8.用户企业对产品的评价意见;
9.用户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10.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11.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附表3);
12.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专业权威性的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意见,联合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和拨付
第十四条 纳入项目计划的企业,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1.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主要财务数据及相关指标情况表(附表3);
3.首台(套)装备首次销售合同及销售收入进账凭证;
4.企业不拖欠各项保险费证明(保险征缴机构出具);
5.企业不拖欠各项税费证明(税费征缴部门出具);
6.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企业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7.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填写“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评价审核表”(附表4)并加盖公章,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按照核定后的补助数额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由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管理、企业财务状况审核和补助资金数额的核定与拨付;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及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经信委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中止执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核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推进、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4.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评价审核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1.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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