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财企〔201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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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并购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辽宁省财政厅企业处拟文 2013年7月19日印发
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并购海外或省外工业企业,以获得目标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股权并购项目。支持我省企业通过购买海外、省外企业的股权或向海外、省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绝对或相对控股权。
2.资产并购项目。支持我省企业通过购买海外、省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辽宁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
3.支持我省企业以在海外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收购海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4.支持在海外上市的我省企业,上市后总部设在辽宁,实施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
第五条 并购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支持方式。
1.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并购海外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并购省外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2%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关于海外并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专项资金,并对并购企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并购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辽宁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无违法乱纪记录;
2.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银行信用良好,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并购项目实施和经营管理目标企业的能力;
5.省内企业以新设的海外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其母公司是项目申报主体,并提供母公司的所有申报要件。
第十条 科技型并购项目中,海外或省外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母公司)成立时间需3年以上,目标企业与省内并购企业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完成报告;
2.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报科技型项目的企业,须由承担并购业务的专业机构出具目标企业技术情况报告;
4.由承担企业并购业务的律师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出具上述材料的专业机构营业执照和执业的资质证明;
6.并购合同原件(中、外文);
7.股权或资产权属变更证明。如为股权收购,需提供股权变更证明;如为资产收购,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8.并购款项支付收缴证明;
9.《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海外并购项目需提供);
10.外汇管理部门批复证明(海外并购项目需要提供);
11.并购双方企业上两个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12.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凡是涉及外文的,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辽宁省企业并购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报项目汇总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拟并购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填写《辽宁省并购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见附件2),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申请补助金额较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项目所在市政府出具项目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度分两次组织相关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并购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工作小组赴目标企业进行考察核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涉及的主要内容:
1.项目真实合法性。由有资质的法律中介机构对并购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项目水平和档次。由技术专家组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海外目标企业技术水平应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省外目标企业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目标企业应拥有相关专利或专有技术;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3.核定项目并购金额。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并购涉及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构成判断与并购核心业务的关联程度,对项目并购金额进行核定,并出具财务报告,提交评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呈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省直管县)财政局,由市县(省直管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并购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及财务专家对并购项目的有效并购金额予以审核;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组织绩效考评;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考察;负责组织法律、技术专家对企业并购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和真实性进行论证审核;负责并购项目的调度推进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并负责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并购企业在项目完成后,连续三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核实、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委2011年4月14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企业并购计划项目申报表
2.辽宁省企业并购项目完成报告
3.辽宁省企业并购项目技术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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