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18:40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490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含省属金融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入和支出,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作为执收单位负责收取,省国资委等相关省直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省属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企业本年实现利润的预测情况和预测依据向其监管或主管部门申报,各部门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向国有股东提供利润分配情况,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向其监管或主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各部门将相关材料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报到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八条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依据文件规定,第一类为煤炭等具有能源类及垄断性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征收;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竞争类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征收;第三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按税后利润的5%征收;第四类储备粮棉公司不征收。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等要求,在确保企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省政府可确定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
第十条 省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下的项级和目级科目。(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应交利润部分,属于采取合并报表方式的母公司(或企业集团),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上交;对采取汇总报表方式的母公司(或企业集团)以盈利企业为基础上交。省属企业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于次年5月底前,由省属企业使用银行电汇凭证自行将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划入指定的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金额与财政部门复核数如有差额,经核实后,实行多退少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划入指定的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后,填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解缴事宜。
(四)省属企业在履行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入账手续后,应将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收入和奖惩挂钩。对未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和相应处罚,并按迟延时间向企业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收益又无特殊理由的省属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薪进行扣罚,按其欠交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2%-5%。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且数额较大的省属企业,对其符合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方向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其监管或主管部门也可安排一定的监管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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