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18:04

辽宁省青山工程项目和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青山工程项目和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青山办:
现将《辽宁省青山工程项目和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青山办。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青山工程项目和财政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对全省青山工程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青山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青山工程包括“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闭坑矿生态治理、生产矿生态治理、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铁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和墓地坟地整治八大工程项目。
本办法仅对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青山工程中以政府为治理主体,实施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下称“生态治理”)的以奖代补资金提出管理要求。其余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工程是指除“小开荒”还林、退坡地还林、工程封育、墓地坟地整治和因修建铁路、高速公路造成山体破损的生态修复工程以外的生态治理项目。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多种模式推进生态治理工作,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整理、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建立青山保护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因地制宜,一地一策。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生态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态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实行市、县、采矿权人三级生态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制,把矿山治理任务落实到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筹措
第五条 计划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闭坑矿山、生产矿山可治理部分的生态治理任务;使铁路和公路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
第六条按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生态治理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2011-201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亿元,用于鞍山市生态治理示范工程。2012-201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2亿元用于全省(不含大连市、鞍山市)生态治理工程;2014年起,根据工程治理情况和省财力状况安排预算。大连市生态治理资金由大连市自筹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依据省政府批复的《辽宁省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以县为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 ,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经市青山保护机构审核后,报省青山办审批。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县级青山保护机构在《年度计划》实施后,分阶段组织开展自查,市青山保护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复查,省青山办每年6月末对上半年完工的项目进行核查,11月末对下半年完工的项目进行核查。各地在省核查前,统一将自查、复查结果上报省青山办,并提出核查认定申请。省青山办负责核查认定,提出核查认定报告。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省、市青山保护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并加强检查指导。实行县级自查率、市级复查率、省级核查率100%,县级自查报告需注明年度治理计划和自查合格面积等指标。
第十条 实行定期上报制度,施工作业期间,市青山保护机构每月末向省青山办上报一次《年度计划》进度。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
(一)每年由省青山办根据年度治理计划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省财政据此将以奖代补资金的30%部分拨付到市(鞍山市资金一次性拨付),由市财政部门会同青山保护机构依据《年度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
(二)治理任务完成后,省财政按照各市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省青山办制定的项目考核方案兑现年度以奖代补资金(扣除已拨付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青山保护机构将资金拨付到县。
第十二条 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治理项目的整地费(包括七通一平等)、客土费(包括土方、运输、回填)、苗木费、人工费、管护费(包括经营培育、除草、病虫害防治、浇灌水、看护等)等支出。
第十三条各市、县要将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当地矿山生态治理工程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青山保护机构要加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建设进展等相关情况。省财政厅和省青山办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情况、实施效果和上一年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分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青山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鞍山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省财政厅和青山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青山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青山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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