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17:59

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各市(不含大连)及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我厅相应对2009年制定的《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辽财农〔2009〕86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市、县(市、区)财政会同农口相关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我省各级财政与之统筹安排的相关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法,准确、全面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相关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有利于促进资金使用与承担管理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按相应程序分级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市级财政部门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对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评价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市级自评工作和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项目县(市、区)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市、县(市、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使用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8日前向省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6月20日前整理汇总所属项目县(市、区)自评报告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本市自评报告及对项目县(市、区)评价结果(附项目所在县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本地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自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扣减该地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省以上财政关于支农资金整合相关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填报的资金整合内容;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市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市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及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以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配合情况、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以上内容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设立具体指标并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细则框架内由各市参考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财政下年度分配此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绩效评价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9年11月25日 发布的《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辽财农〔2009〕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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