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县区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通知
抄报:各位厅领导
抄送:各市财源办、各县(市)区财政局;厅内:相关处室
辽宁省财政厅财源办拟文 2012年1月10日印发
辽宁省县区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对县区财源建设的促进作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财政增收、财力增强、带动就业,省财政继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县区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评结果的奖励。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资金,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县区政府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港澳台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适用于全省县(市)区,重点用于县域,兼顾城区(以下简称“县区”)。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引资到位金额、引资项目实现税收额、新增就业人数等3项,并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其中,引资到位金额权重为30%,引资项目实现税收额权重为50%,新增就业人数权重为20%;对农事企业(不含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考虑税收份额少,拉动就业人数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致富等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其考评指标权重相应调整为40%、20%和40%。
三、考评依据
1.对引资到位金额的考核,以实际招商引资额为依据,包括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和企业注册资金。
2.对引资项目实现税收额的考核,以县区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完税凭证为依据,包括企业缴纳的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和按现行财政体制上划各级的税收收入。其中,新建项目以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全部税收为依据;改扩建项目在原纳税数额不降的前提下,剔除企业合理增长部分,以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税收增量部分为依据。
3.对新增就业人数的考核,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考评年度内企业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依据。
四、考评条件
本年度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励。具体考评条件如下:
1.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立项、签约、投产。其中,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自立项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按不超过1年建设准备期计算;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不超过1年半建设准备期计算;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2年的建设准备期计算。
对国家政策扶持的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建设周期进行考评。
2.项目按规定通过环评。
3.企业诚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五、奖励资金分配办法和用途
奖励分为对县区政府、对优秀项目所属企业和对组织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级相关部门三种奖励形式。
奖励资金总额的90%左右用于对县区政府的奖励,其余部分用于奖励优秀项目所属企业和市级相关部门。对大连市所辖县区政府的奖励为其他县区奖励标准的1/3。
1.基础奖励。对所有符合考评条件的项目,以县区为单位给予基础奖励。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形成合力,对县区所获基础奖励额不足20万元的,不予奖励。具体分配公式:
某县区 某县区引资项目 某县区引资项目
某县 基础 引资到位金额 实现税收额 新增就业人数
区所 = 奖励×(——————×30%+ ———————×50%+ ———————×20%)×100%
获奖 资金 县区引资 县区引资项 县区引资项目
励额 总额 到位总金额 目实现税收总额 新增就业总人数
2.突出贡献奖励。在对县区政府给予“基础奖励”前提下,设突出贡献奖励即“拔高奖”。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按照县区引资到位金额、引资项目实现税收额、新增就业人数等3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各项指标满分为100分,乘以指标权重,计算出单项指标分值,对3项指标进行加总计算,得出总分值。按排名由高到低分三档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300万元;二等奖4个,各奖励200万元;三等奖10个,各奖励100万元。
原则上,每个县区所获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优秀项目所属企业的奖励。按照单位项目引资到位金额、实现税收额、新增就业人数等3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前30的项目,各奖励项目所属企业10万元,并授予当年全省县区财源建设招商引资优秀项目荣誉称号。
4.对市级相关部门的奖励与所辖县区招商引资工作成果挂钩,按照县区所获奖励额的5%给予奖励。
上述各项奖励名额和金额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等;企业所获奖励原则上用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效益(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省聘中介机构审核费等有关费用从奖励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程序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申报项目的考核及初步认定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资金投入等重要凭证应当核对原件。省财政部门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据此确定奖励额。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引资项目企业法人代码证、投资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2.验资报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出具)和有关资信证明(外资需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确认件)、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其中,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3.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及考评年度实际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完税凭证。
5.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竣工投产证明。
6.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通过环评证明。
七、项目申报时间及要求
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及上年度本区域招商引资工作总结等,一并上报省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如实上报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部门履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抽查权(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县〔2008〕13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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