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17:38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矿区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厂)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矿区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厂)


抚顺矿区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厂(地址:抚顺市东洲区龙凤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你单位与沈阳华益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2011年7月26日,你单位在参加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辽宁省民政学校取暖煤采购项目中,经专家评审发现你单位与沈阳华益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提供的谈判文件所涉及的检测报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内容相同。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规定,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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