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财政局、外经贸局: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请积极向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宣传本项政策,并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2.项目申报单位将《通知》中要求的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其中,财政部门必须对费用支出凭证原件现场进行确认核对,并由审核人员在申报材料中的相关凭证复印件上签字证明;外经贸部门应出具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人数证明和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证明。
3.请于9月8日前联合将本地区资金申请文件和《通知》中要求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以及相关申报资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流通处,一式两份)和省外经贸厅(财务处、对外经济合作处,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赵 焱(省财政厅) 电话:(024)22825350
张 晶(省外经贸厅) 电话:(0411)82638462
金旭阳(省外经贸厅) 电话:(024)86892298转7091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