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辽宁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地方配套、聚焦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以及现代专业化交易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功能提升。试点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企业融资投入的,按实际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额(以下简称“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给予贴息,且每个项目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下同);政府直接投资的(包括财政直接投入和政府融资投入,下同),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且每个集聚区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政府相关部门(下同)。贴息资金由企业直接冲减贷款利息支出(下同),补助资金由集聚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集中用于集聚区规划及以奖代补等服务业方面支出。
(二)支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重点产业集群,按照信息资源共享,企业化、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重点支持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租赁、技术培训等服务平台总体规划和建设。对服务平台总体布局、规划及重大应用软件的研发设计、外部采购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购置等,采取贴息或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直接投资的,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政府直接投资的每个平台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由政府相关部门统筹用于该平台项目或辖区内其他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企业投资的每个平台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融资投入的,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给予贴息,每个平台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与制造业等产业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租赁、第三方物流、总集成总承包、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采取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给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对其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融资投入的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给予贴息;直接投资的,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其重大应用软件研发设计、外部采购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购置,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于新组建独立经营公司的,按照不超过其注册资本10%给予奖励。上述方式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骨干物流企业、重点交易批发市场和大型商业等企业信息化网络建设,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对信息化改造、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等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50%给予补助;或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五条 根据试点期间每年的工作重点,结合试点城市的试点规划,具体确定当年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由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组织试点城市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试点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基础、产业定位和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实施期限和步骤、项目规划和分类预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可行性分析、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
2.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2);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文件;
6.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8.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完工部分局部验收报告;
9.贴息项目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资金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
10.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试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上报,由省服务业委和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试点项目名单和对试点市支持资金总额度,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下达各试点市组织实施,同时报财政部、商务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不超过0.25%的比例在试点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统一提取、分配、使用。
第九条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以及申报资格、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利息支付以及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等财务方面的审核。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对补助项目相关费用支出进行核对,确保费用单据复印件与企业账目相符;对贴息项目要到当地人民银行或贷款银行的贷款查询系统查询申请贴息贷款的详细记录。对核查情况必须加以说明并由经办人签字,对核对、查询内容负责。
第十条 试点市及县(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申报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审查合格项目要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服务业委、财政厅。
对于申报的项目享受贴息一般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享受补助、奖励一般为一次性。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建设也可以连续支持,但最多不超过两年。本年度享受过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第四章 资金核定及拨付
第十一条 试点专项资金主要是根据各试点市项目申报及通过评审的项目情况,确定每个试点市支持资金总额度,并下达到试点市。对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好的试点市适当给予倾斜。
试点市参照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标准及通过省评审项目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试点专项资金,确定具体项目的支持金额,按规定程序拨付到项目单位,同时将具体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报省服务业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试点市财政与服务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组织实施进展情况,在项目进度达到50%以上时,可按项目支持额度的50%先行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余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对于实施过程中调整的项目,其预拨的试点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会同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用于调整后项目建设。
试点过程中的调整项目及省下达试点资金结余后拟安排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服务业委、财政厅审核、评审并批复后,组织实施。上报新项目(含调整项目)时,需详细说明省下达试点资金、实际拨付、分项目使用、结余以及拟安排项目等情况。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试点市财政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对试点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省财政厅、服务业委对各市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试点市财政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对试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价,并于项目竣工后和竣工后一年内,向省财政厅、服务业委分别报送试点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运行及实际效益等后评价报告(含项目后评价情况表,附件4)。
第十五条 试点城市财政和服务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试点项目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对享受试点补助资金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可以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增加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权等;对享受试点补助资金的民营企业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试点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贴息)申请表 2.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试点项目后评价情况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