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16:09

关于印发辽宁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辽宁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辽宁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结合《辽宁省大规模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2)》(辽政办发〔2009〕100号)和我省造林绿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的造林补贴试点资金。
第三条 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每年通过筛选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县(市、区)及省直林业企事业单位为试点单位,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试点任务优先安排东部水源涵养林区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乔木林,辽西北等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乔木林,结合“一县一业”产业发展规划营造核桃、板栗等木本油料经济林,榛子灌木经济林以及水果、木本药材生态经济林等造林绿化项目。
第四条 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安排坚持谁造补谁、自愿申请、公开公示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享受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得主伐。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对自愿申请并使用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均可享受造林补贴试点资金。
第六条 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宜林荒山荒地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核桃、板栗等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人工营造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人工营造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采伐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兑现给造林主体。
2.间接费用补贴是对试点单位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造林补贴总额的5%。省、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每年6月15日前,由省林业厅根据全国造林补贴试点规模,结合我省人工造林、采伐迹地更新实际和中央基本建设造林任务安排情况,商省财政厅确定当年全省造林补贴试点规模。省财政厅会同林业厅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林业厅根据国家分配我省的造林补贴资金额度,结合中央基本建设造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造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试点单位,并将造林任务和补贴资金分配情况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 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试点单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直单位承担试点任务的,作业设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第十二条 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单位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单位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
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试点单位应向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任务安排落实情况、涉及的林农(或林业职工)户数,造林成活率等,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于次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全省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造林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到试点单位。其中,当年拨付直接补贴的50%,造林3年后按相关程序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拨付余下的50%。
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经试点单位检查,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试点单位支付造林直接补贴的50%。
2.试点单位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经省林业厅、财政厅验收合格,拨付余下的50%造林直接补贴资金,由试点单位支付给造林主体。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补贴一次性拨付试点单位。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试点单位应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根据实际需求公平安排作业地块,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造林面积、造林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因人为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造林补贴试点任务或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试点单位,三年内不得纳入造林补贴试点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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