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辽宁省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县〔2011〕140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辽宁省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质量,促进县乡财政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乡镇财政决算数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评比各市乡镇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财政决算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是: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编报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以及决算分析等。
决算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评比,满分100分,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奖励加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照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对相应问题进行扣分,每项指标最多扣至0分为止。各项得分之和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四条 乡镇财政决算数据真实性(10分)。
(一)严格遵守有关财政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根据核实无误的账户记录等填报各项数据,不得估列、代编,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如有估列、代编,账表不符的扣5分。
(二)严格对账制度。收入决算数据应与国家金库、征收机关及执收单位等核对一致;支出决算数据应与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和开户银行等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扣5分。
第五条 乡镇财政决算数据准确性(35分)。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数据口径填报乡镇财政决算报表。不按规定填报的扣10分。
(二)各报表之间相关的数据衔接一致。每错一笔扣2分。
(三)上下年度之间相关的数据衔接一致。每错一笔扣2分。
(四)与其他决算、结算单相关的数据衔接一致。每错一笔扣2分。
(五)纸质报表与电子文件数据一致。每错一笔扣2分。
(六)上报相关决算基础信息如区划信息核对。每错一笔扣2分。
第六条 乡镇财政决算编报完整性(20分)。
(一)按照决算工作要求,做到收支完整。不完整的扣10分。
(二)决算大本按要求编制。内容完整,资料齐备,签章齐全,装订规范;特殊事项需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报表编制说明要内容完整、口径清晰。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第七条 乡镇财政决算报送及时性(20分)。
(一)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乡镇财政决算工作基础信息,如区划编码等。延迟1天扣1分。
(二)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乡镇财政决算报表。延迟1天扣1分。
(三)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乡镇财政决算大本。延迟1天扣1分。
第八条 乡镇财政决算分析(15分)。
紧密结合经济运行及财税政策调整情况,全面分析年度收支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客观反映财政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并针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决算分析不清晰,不完整的扣10分。
第九条 乡镇财政决算奖励加分(10分)。
(一)乡镇财政决算上报质量高,汇审一次通过的加5分。
(二)大力加强乡镇财政决算工作,决算编报整体质量提高较快加的2分。
(三)加强财政总决算数据分析利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整理汇编方便实用的财政统计资料,撰写专题分析材料,为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加的3分。
第十条 全省乡镇财政决算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评奖总名额8个,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3个。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财政局,并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市以下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乡镇财政决算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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