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县(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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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各市税务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县(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本标准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县(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
附件:
[*]县(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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