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商业局(委)(均不含大连):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物流市场体系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辽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辽宁省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财流〔2009〕683号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辽宁省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精神,促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公开项目申报程序、公平进行项目审核、公正对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支持重点,合理安排具体项目。
二、重点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双百市场工程
1.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检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及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
(三)“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支持建设和改造下乡家电流通网络、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络,完善下乡产品服务体系。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按照省服务业委、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辽服联发〔2009〕8号)要求,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按6000元标准补助,每个配送中心按不高于55万元的标准补助。配送中心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按照省服务业委、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辽服联发〔2009〕17号)要求,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均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根据各地下乡产品销售、补贴兑付、销售网点分布以及报废汽车回收网络布局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各市(具体办法另行下发),由各市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承办企业申报条件
2008年已批准确认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新增承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2.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8年度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3.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8年度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具有一定配送能力,并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日用消费品或农资的承诺书;
5.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并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如实登记。
(二)“双百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报条件
(1) 农产品批发市场:
1.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其中,综合市场原则上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原则上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
3.占地面积须在15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2)农贸市场: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五、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和商业局(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3.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完工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的实际支出费用明细表和费用支出会计凭证复印件;
5.项目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各市商业局(委)会同财政局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及汇总工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市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以正式文件连同项目单位相关申报资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服务业委。省属企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服务业委直接受理。
(三)省服务业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地上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确定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四)经商务部、财政部确认后,正式列入2009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申报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依据
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511号)和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标准,对2009年度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双百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
由项目单位向市商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抽验。项目单位需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
1.农家店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①农家店名单、地址、联系电话;
②农家店基本情况,标明乡镇店或村级店、营业面积、经营品种;
③农家店照片内、外景各一张(可以用电子照片)。
2.配送中心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①项目验收申请;
②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
③单项工程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④单项工程完成投资一览表;
⑤项目财务决算或资金支出凭证;
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
由项目单位向市商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向省服务业委、财政厅报送验收报告;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进行抽检。项目单位需提供的验收材料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配送中心项目相同。
七、资金核定与拨付程序
1.经财政部、商务部核准的项目,在财政部下达补助资金范围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征求省服务业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体制,将项目资金的60%下达到市财政。市财政局收到拨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根据验收合格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清算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对项目进行清算并拨付余款(剩余40%部分)。市财政局收到拨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3.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建设项目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将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4.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部门将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评审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从严掌握,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项目监督管理及评价
各市财政局和商业局(委)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扶持项目建设、资金运行及实际效益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价,并于项目完工后,向省财政厅、服务业委报送总结报告。
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审计、监察部门及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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