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供销社: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全省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的发展。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制定了《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流〔2006〕241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06年5月16日
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所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专业服务,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有明确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以奖代补的激励原则。建立了完善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达到助农增收目标的优先予以扶持。
(三)坚持促进种、养、加、销产业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区域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能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区域经济特色,促进产业合理布局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重点扶持的原则。合作组织成员不少于200户合作社员的规模,有经济实体或种养基地,产品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和注册商标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培训,提供
信息服务及购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四)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商标设计与注册,名优品牌的创建与市场培育,强
化网络等现代化营销手段;
(六)维权、法律咨询、消费维权等服务。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已在所在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四)专业合作社应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已经有良好的业绩、市场前景和效益预期。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带动农户不少于2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下达程序
第六条 各市县供销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属性、承担单位、内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实现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项目支出成本、社会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农户个数、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六)填报《 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申请表》(附后)
第七条 各市县供销社应根据本地实际,择优推荐扶持项目,会同各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供销社、财政厅。
第八条 省供销社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扶持项目,对市、县财政已安排扶持资金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重点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根据审核及专家论证意见确定财政扶持资金,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县财政局,由各市、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款文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供销社要督促承担项目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
(二)项目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设立明细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所形成的产权归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不能因此改变现有的产权比例。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当地供销社要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等。
第十二条 各市县供销社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做好项目跟踪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并由省财政厅在年底等额扣回滞留资金,同时取消所在县(区)至少两个年度申报本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县供销社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包括:对各市农村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对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竞争力,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定期向省供销社反馈信息。对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财政在以后年度将继续扶持。
第十五条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