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商业局(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省政府决定2007年起省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流〔2007〕239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业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省政府决定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传统服务业升级项目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及项目支出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现代服务业主要靠市场作用发展。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或补助方式引导和扶持仅靠市场难以解决、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性服务业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拉动、促进作用而急需推进的服务业发展,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注入,加速企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现代服务业发展涉及领域广泛,服务业发展资金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流通服务业发展和现代化升级。
(三)平等对待的原则。在辽宁境内注册(不含大连),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服务业企业(单位),凡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服务业项目都给予扶持,一视同仁。
(四)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每年支持重点和方向;公开项目申报及征集流程;公开项目审批程序;网上公示,接受监督;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传统服务业现代化升级。重点对传统服务业企业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升级)、信息化软件研发及专业设备购置、国家级“中华老字号”和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第五条 现代物流业。重点对商贸物流业建设、发展中大型现代管理软件开发项目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商贸物流业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城乡流通市场体系建设。重点对有区域特点的城乡品牌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市场为公共服务进行的信息系统研发及应用、检验监测设备购置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七条 农村服务业。重点结合国家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在乡镇开设直营农家店和消费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超过国家试点规模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粮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对重点和特色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研发、应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提高粮食企业粮油商品的散装、散运、散储能力,提高粮食精深加工能力建设,拉长产业链,完善粮食转化机制所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第九条 民族特色、地区特点的品牌旅游和文化产品开发建设。对特色旅游景区、景点设施建设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反映历史文化、民族特点,深受群众喜爱的品牌文化产品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十条 设计、咨询等生产服务业。重点对设计、咨询企业专业设备更新改造而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引进国际高级人才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一条 会展业。对会展场所为增强服务功能实施的信息系统改造、配套设施改建、会展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业。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采用新技术、增加或更新专业设备所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重点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对省级协会组织的中介机构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和先进审计(评估)软件研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领域人才培养。对具有一定资质的办学单位专门从事现代服务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其专业设备设施购置、更新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对现代服务业领域职业技术培训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和按期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贴息项目必须具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及利息结算证明。
(四)补助项目必须是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是在建、拟建具有科学的可研报告及市场预测评估报告,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在上述资金支持范围内,对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已同意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贴息项目,由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推荐可优先安排贴息。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享受国债资金支持或列入其他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
(二)已享受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逾期未归还贷款并产生加息、罚息等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方式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服务业发展项目的贴息,对部分公益性较强、市场失灵、弱势行业及领域的服务业项目给予必要的补助。具体核定方式一年一定。
第十九条 贴息项目核定与贴息资金计算。原则上只对项目单位单个项目一年期以上的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按贷款实际到位额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给予一年期贷款利息50%至80%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项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限额)。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核定与补助资金计算。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额度根据不同类别的服务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的30%至50%计算。每个项目补助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项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限额)。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辽西北地区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产业园区纳入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贴息和补助比例可上浮10%。对于同一类项目的贴息和补助比例要一致。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每年6月份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文件和媒体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贴息补助比例、分类支持幅度等,并公布分市申请资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每年省级部门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底,即每年10月底前各市按程序上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以便统一编制全省资金预算。对于漏报项目,各市可于下年的3月底前补报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其中粮食、供销社企业的资金申请项目分别由商业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审定及拨付程序。
(一)具备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单位),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可按规定直接向同级商业主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市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直接受理的本级企业(单位)申请报送的项目资料,以及所辖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定。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项目,在省下达的额度内按优先顺序排序,由市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由省商业厅直接受理并会同财政厅审定。
(四)省商业厅负责对受理的涉及粮食、供销社企业的申报项目,分别征求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连同商业等其他行业项目,分别汇总建立贴息项目和补助项目按市别、行业类别的全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库,并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商业厅对申报项目库的具体项目的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商业厅联合下发项目通知,并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体制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指标文件,拨付资金。
(七)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项目文件及资金后,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由财政部门招标或指定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审计认定;根据审计认定结果,将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单位)申请贴息资金项目所需资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现代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金融机构贷款入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结算凭证及实际支付利息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上年度企业(单位)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
要求企业(单位)将上述资料编好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报送相关受理部门。
(二)企业(单位)申请补助资金项目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现代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完成项目的验收报告,实际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在建、拟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市场预测评估报告;
5.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上年度企业(单位)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需要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
要求企业(单位)将上述资料编好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报送相关受理部门。
(三)市(县)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上报项目所需资料:
1.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4);
2.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5);
3.上述(一)、(二)款要求的每个项目贴息或补助相关资料。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市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及商业主管部门联合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将会同省商业厅、监察、审计及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服务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服务业发展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5〕59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
2.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汇总表
5.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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