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2008-201...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2008-201...
各市动监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动监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2008-2010年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领导审定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辽动卫发〔2008〕108号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 ○ 八 年 八 月 八 日
辽宁省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以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为载体,把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与清洁化健康养殖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养殖业,增强畜牧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全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达到15000个,比2007年翻一番。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2008-2010年,省每年计划扶持新建2500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扶持的小区须符合《养猪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7—2004),《蛋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6—2004),《肉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4—2004),《奶牛场建设技术规范》(DB21/T 1301—2004),《肉羊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5—2004)等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合理。远离村屯和省以上公路主干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生产规模。小区占地面积10亩以上;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鹅、鸭等畜禽存栏数和标准舍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000头和1500m 2以上、100头和500m 2以上、200头和960m 2以上、500只和1000m 2以上、5万只和3250m 2以上、5万只和5000m 2以上、5000只和1600m 2以上、1万只和1600m 2以上。
小区畜禽存栏量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小区有效的饲养档案、免疫档案和产地检疫证明等综合核定。
3.设施完善。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标准舍、粪污处理设施、防疫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小区用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和畜禽舍周围设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水通、路通、电通。
4.管理严格。小区生产管理、卫生防疫、兽药使用、禁用药目录、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岗位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单位或养殖户。
(三)申报程序
根据各市上报的三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计划,省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市分年度指导性小区建设计划数,并于2008年8月一次性下达到市。
各市要及时将省下达的2008年指导性计划数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形成项目建设申报书,报市动监和财政部门。市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项目评估论证,择优确定申报省扶持的小区后,对项目县及时下达项目批复,同时,汇总形成全市项目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县接到市项目批复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实施。
2009年、2010年,各市要于每年初将当年省指导性计划数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形成项目建设申报书,报市动监和财政部门。市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确定当年本市申报省扶持的小区后,对有关县要及时下达项目批复,并汇总形成全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县级接到市项目批复文件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保证小区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本地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速度。省将根据每年检查验收情况,对下年度全省小区指导性计划进行适当调剂。
(四)项目建设内容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重点扶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电、路、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方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检查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县动监局会同财政局向市动监局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级验收合格后,公示7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动监局会同财政局在10月底前,形成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动监局备案,省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复查。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应比照《辽宁省标准化养殖小区量化考核评估规范(试行)》(辽动卫发76号)制定《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量化验收办法》。
四、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对验收合格、达到规定扶持标准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每个小区投入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其中省财政10万元,市、县财政10万元(省对大连市每个小区补助5万元)。对同一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三年内不重复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畜禽良种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再享受本年度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政策。
省鼓励和支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对成倍达到申报条件中“生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可折算成若干个补助小区予以补贴,省财政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省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管理方式,根据省动监局年末前汇总的全省当年验收合格的分地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省财政于下年初及时下达以奖代补资金。市、县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实行按进度拨款。
附件:1.辽宁省2008-2010年分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数量指导性规划表
2.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样式)
3.辽宁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备案表
4.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文本样式)
附件1
辽宁省2008-2010年分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
建设数量指导性规划表
单位:个
市别
2007年末实际数
三年倍增建设计划
小计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全省合计
7500
7500
2500
2500
2500
沈阳市
1360
1165
303
431
431
大连市
547
523
183
170
170
鞍山市
543
503
181
161
161
抚顺市
536
534
178
178
178
本溪市
584
450
150
150
150
丹东市
183
267
91
88
88
锦州市
1134
636
212
212
212
营口市
276
336
112
112
112
阜新市
404
422
152
135
135
辽阳市
339
359
133
113
113
铁岭市
485
569
195
187
187
朝阳市
869
1180
380
400
400
盘锦市
126
243
97
73
73
葫芦岛市
114
313
133
90
90
附件2
编号: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文本样式)
申 报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E-Mail:
编 制 日 期: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一、项目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预期目标及效益分析
(一)项目实施后预期达到的目标
(二)效益分析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进度
(一)实施步骤
(二)时间进度
五、技术措施和组织保障
六、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附件3
辽宁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备案表
市别: 单位:亩、m 2、头、只、户、万元
小区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畜禽品种
存栏规模
省级投资建设内容
投资总额
省级投资
市县投资
1.**县(市、区)
***小区
***小区
2.**县(市、区)
***小区
***小区
注:建设内容是指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扶持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粪污处理等基础方面设施建设。
附件4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文本样式)
编 制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E-Mail:
编 制 日 期: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三、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运行情况
五、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二)项目建议
辽宁省2008-2010年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肉蛋奶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为载体,着力提升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畜产品附加值,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力争到2010年,全省畜产品加工业产值由2007年的440亿元提高到1540亿元,增长2.5倍;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由2007年的262亿元提高到750亿元,增长1.9倍;全省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从2007年的165万吨提高到365万吨,增长1.2倍;精深加工畜产品比重由2007年的25%提高到50%,增加25个百分点;畜产品加工税收由2007年的22亿元提高到77亿元,增长2.5倍。
二、扶持范围与申报程序
(一)扶持范围
2008-2010年,新建、扩建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上市的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等形式组建的股份合作集团公司;排名全国前10位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荣获国家、省名牌畜产品的畜产品加工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1)投资规模大。2008 -2010年期间,每年新建、扩建投产或上年开工本年投产的企业,每个独立法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省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2)加工能力强。年新增加工能力达到以下规模:生猪100万头、肉鸡2500万只、肉牛5万头、肉羊50万只、肉驴3万头、肉鸭1000万只、肉鹅1500万只、貂狐貉毛皮30万张、鲜蛋精深加工1亿枚、肉类精深加工原料肉消耗1万吨、乳品精深加工20万吨、羊绒精深加工350吨。实际加工量达50%以上,加工量以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量为核定依据。
(3)具备法定条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证明。同时,申报企业要具有土地使用证。
2.上市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须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间经国家证监会批准上市的企业。
3.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等形式组建股份合作集团公司
(1)投资规模较大。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前,每个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后,须注册股份合作集团公司,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2)加工能力较高。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前,每个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须达到以下规模:生猪70万头、肉鸡1800万只、肉牛4万头、肉羊40万只、肉驴2万头、肉鸭700万只、肉鹅1000万只、貂狐貉毛皮20万张、鲜蛋精深加工7000万枚、肉类精深加工原料肉消耗7000吨、乳品精深加工15万吨、羊绒精深加工250吨。实际加工量达80%以上,加工量以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量为核定依据。
(3)须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间注册的股份合作集团公司。
4.排名全国前10位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猪、牛、羊、鸡、鹅、鸭加工生产的单体畜产品加工企业。企业排名以2008-2010年国家有关部委公告为准。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须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可。
5.荣获国家、省名牌的畜产品加工企业须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间经农业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名牌畜产品加工企业。
(三)申报对象
凡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守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四)申报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具备项目申报条件,且当年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进行初选,并由市级动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项目申报书,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动监局、省财政厅备案(2008年项目申报书于8月底前报省备案)。
三、项目监管和验收
(一)项目监管。省级负责项目宏观指导、审定、监督检查和验收,市、县两级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市级动监、财政部门联合提出验收申请,报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组于每年年底前进行验收。验收组根据企业答辩、现场考核、量化评估,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形成综合验收报告,省动监局、省财政厅据此共同研究提出当年拟扶持的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通过有关媒体公示7天,最后确定当年省扶持的企业。
四、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省对确定为当年省扶持的企业奖励分为六个层次: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加工能力达到申报条件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大型加工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加工能力分别增长10%为标准,每增加10%(以两项指标增幅的低项为准),省增加奖励资金10万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对上市的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三是对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等形式组建的股份合作集团公司每个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四是对排名全国前10位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单体加工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五是对获国家名牌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六是对获省名牌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对大连市所属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省、市各承担一半。
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资金1亿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择优扶持。省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予以兑现。对确定为当年扶持的企业,省财政于下年初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附件:1.辽宁省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量化考核表
2.辽宁省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申报书
3.辽宁省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4.辽宁省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备案表
附件1
辽宁省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量化考核表
企业名称:
项目
分值
标准
得分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额
30
具有经省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新增投资(不含征地费)达到5000万元的验资报告,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5分,项目加满分止。
加工能力
30
加工能力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年新增产品加工能力每增加10%,加2分,项目加满分止。
资金筹措
10
银行贷款≤30%,计10分;
银行贷款≤50%,计6分;
银行贷款≤70%,计4分。
实际达产
20
验收时达产≥50%,计20分;
验收时达产≥40%,计15分;
验收时达产≥30%,计10分;
验收时达产≥20%,计5分。
验收时的达产率为规定时间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量占设计加工能力的百分比。
质量与技术水平
10
核心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2分;
通过ISO9001:2000质量标准或其他标准认证的,计5分;
产品被评为国家名牌畜产品计3分,省名牌畜产品计2分。
加分项
30
对改扩建畜产品加工企业,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加30分。
否决项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固定资产新投资额未达到标准的;2.加工能力和实际加工量未达到标准的;3.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的;4.应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未通过的;
考核人: 考核时间:
附件2
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申报书
申 报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市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E-Mail:
编 制 日 期: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固定资产建设投资构成明细表
单位:平方米、台(套、件、个)、万元
建设内容
投资额度
备注
合 计
二、项目预期目标及效益分析
(一)项目实施后预期达到的目标
(二)效益分析
三、实施步骤及计划进度
(一)实施步骤
(二)计划进度
四、技术措施和组织保障
五、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附件3
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环评证明复印件
4.财务报表、税收报表复印件
5.验资报告书
6.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应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应提供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证明
8.其他证明文件
附件4
辽宁省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备案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 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万元)
年加工能力(吨、万头、万只)
年销售额
年纳税总额
企业研发机构
质量标准认证
环评报告或证明
产品获奖年度、名称
投 产
试生产
正式生产
时 间
一期生产
二期生产
核心设备技术水平
达产能力(%)
服务方式
供种
供料
培训
保护价
合作社
信用担保情况
带动农户
订单收购比例
合作社二次盈余返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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