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09〕104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规定(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组织申报2009年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属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定点企业是指项目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审批的企业;示范企业是指已按程序申请纳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以及各地按程序确定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示范企业。
(二)原料基地建设规模。甜高粱制乙醇,原料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12万亩;薯类制乙醇,原料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40万亩;以林木果实等为原料的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规模不少于30万亩,并且具备不少于500亩的种苗繁育基地。
(三)原料基地用地要求。原料基地主要设置于盐碱地、沙荒地等低质土地,不得挤占农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应得到国土部门、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的认可。
(四)原料收购保障条件。申报企业必须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承诺收购能源农作物或林木果实,切实保障种植者利益。
(五)实施方案。申报企业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建设原料基地。
(六)《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料基地实施方案,原料基地已种植面积,已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原料基地面积及验收文件;定点和示范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与种植、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三、申报程序
企业的资金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级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市级农业和林业部门应分别牵头,商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或林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农业、林业部门对原料基地种植面积尤其是已组织验收的面积、原料基地建设规模、总体投入、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4日,过期不予受理。
请所在市财政局的分管处室严格把关,对确需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处室负责同志亲自汇报项目情况。
辽财经〔2009〕600号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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