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07:12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好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要求,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农〔2006〕962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解决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包干使用。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使用资金。
(二)严格按照我省编制的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安排资金。
(三)严格按照建立的移民档案直补到人;按照确定的扶持项目统筹使用资金。
(四)严格按照公开透明要求,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移民监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是按照经国家核定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章 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年终编制决算,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第二年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和水利厅,年终将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预算申请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国家核定的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及全国统一的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汇总核定我省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请,向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报送。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后期扶持资金拨付情况,通过省财政支农专户将后期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支农资金专户,年终清算。
第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四章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后期扶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各市、县(市、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计划使用资金。
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发放到人的移民名册,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的原则,在县域内选择一家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移民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存折(卡)。在办理好移民个人账户的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到移民户。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将移民个人账户资料存档,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扶持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号之前,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将发放到个人的移民名册及资金补助标准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将扶持资金拨入在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移民名册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采取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经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确定的项目资金额度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省、市、县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并将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进行备案,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按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五章 后期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材料。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并将上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水利厅。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发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一)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二)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
(三)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对象;
(四)后期扶持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直补到人的手册发放扶持资金,对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县(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应如数追缴,并对冒领人予以处罚,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知情不报的村委会、乡(镇)政府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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