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22 10:06:51

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红十字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我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任务,切实加强援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筹集、划拨和安全运行,特制订《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经〔2008〕642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红十字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精神,成立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设立我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下称“援建资金”)。为加强援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规定的任务范围,在2008-2010年三年援建期间,省统筹管理我省用于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统一组织,统筹规划。建立援建资金使用和管理统筹调配机制,严格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调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 高效透明,安全规范。明确制度规定,规范援建资金使用事项,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发挥援建资金效益。
第五条 加强沟通,注重协调。建立我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援建办”)与安县恢复重建对口受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受援办”)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援建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资金重复安排,发生损失浪费。
第六条 提高效率,特事特办。对援建资金分配、审核和拨付要提高效率,及时办理。对于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可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先办理财政预拨款手续,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规模和筹集渠道
第七条 资金规模确定。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意见,按上年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确定年度援建资金规模。
第八条 资金筹集渠道。一是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二是全省民政等部门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三是全省红十字会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
第九条 2008年度援建资金规模确定应扣除已投入到安县抗震救灾的实物工作量。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第十条 援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服务项目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四类。
1.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包括援建安县建设规划之内的各种基本建设项目和安县的过渡安置房建设。
2.服务项目支出:包括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3.专项支出:是指我省各部门在安县直接参与卫生、防疫、公安、消防、教育培训、就业援助等项工作的人员和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应计入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的,需经受援办确认;在其他地区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另行安排。
4.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外的援建支出。
援建工作经费不列入援建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援建期间,为完成援建任务而发生的经费支出,经受援办确认后,计入实物工作量。其他未经受援办确认的,按《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全省民政等部门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方向,优先用于安排安县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安排内容及顺序: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其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全省红十字会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方向,优先用于安县恢复重建项目中符合其使用规定的中小学校、卫生院站等永久性建筑支出。

   
第五章 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省援建办根据安县受援办提出的项目申请情况,报省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有关省领导批示意见,资金管理组及时筹措资金。资金来源为省财力安排的资金,经省财政厅主管领导签字后拨付资金;资金来源为省民政厅、慈善会等部门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经省财政厅主管领导签字后拨付,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资金来源为全省红十字会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省红十字会拨付资金,相关拨付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和援建办,同时通知受援办,共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在省对口支援抗震救灾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对口援建项目计划的编制、落实,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援建项目并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援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援建资金实行月报表制度,定期报送省委、省政府;严格按领导小组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援建资金以实物形式援建安县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援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阳光财政”原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援建办和受援办建立定期(每季度一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双方资金管理的沟通渠道,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在援建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由审计和监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专项用于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以外地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方面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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