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市)税务机构变更
(一)东港市
1.原东港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东港市东港路127号,联系电话:0415-7123936;设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东港南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东港市桥南开发区东港南路138号,联系电话:0415-714330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辽宁省东港市东港路127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7123600。
2.原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东港市桥南开发区东港南路138号,联系电话:0415-7595299。原东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二)凤城市
1.原凤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凤城市凤凰大街26号,联系电话:0415-8124318;设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凤凰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凤城市凤凰大街33号,联系电话:0415-812824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凤城市凤凰大街26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8123165。
2.原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凤城市凤凰大街33号,联系电话:0415-8149079。原凤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
1.原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宽甸镇天华山路323号,联系电话:0415-5123282;设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天华山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宽甸镇天华山路313号,联系电话:0415-5187546。办税服务厅地址为宽甸镇天华山路323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5123954;宽甸镇天华山路313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5180608。
2.原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石湖沟乡良种村二组(石湖沟乡政府东侧),联系电话:0415-5119690。原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二、市辖区税务机构变更
(一)振兴区
原丹东市振兴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兴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兴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15号,联系电话:0415-3117351;设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兴区税务局福民办公区,办公地址为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22号,联系电话:0415-3120841。办税服务厅地址为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15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3117309。
(二)元宝区
原丹东市元宝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锦山大街83号,联系电话:0415-2128747;设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八经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八经街五纬路国税楼,联系电话:0415-2135324,设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元宝区税务局江城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江城大街198号,联系电话:0415-281070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锦山大街83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2128747。
(三)振安区
原丹东市振安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安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安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振安区东平大街71号,联系电话:0415-2896188;设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安区税务局锦山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元宝区锦山大街83号,联系电话:0415-2877308。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振安区经山街112号,办税服务电话:0415-6226667。
三、印信使用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办税事项衔接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税务规定衔接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服务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七、涉税资料报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八、票证使用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证件使用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所辖除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和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以外的六个县区局(以下简称“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挂牌后,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宣告六个新的机构组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随之发生改变,县区局名称、地址、电话在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县区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将承继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县区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县区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原丹东国税局所辖县区局福利企业退税为例,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审批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丹东国税局、丹东地税局各自所辖县区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驶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原丹东国税局所辖县区局在挂牌前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在办事项为例,挂牌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必须以挂牌后新机构名称继续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对县区局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机关应为其上一级税务机关。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县区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已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已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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