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网报3月17日开通,这些事项请注意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切实帮助您通过“非接触式”办税方式轻松便捷做好相关工作,尽享税收政策红利,降低涉税申报风险。我们结合政策调整和申报表修订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功能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升级,并从2021年3月17日起正式启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请您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务必依法按期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有关事项说明提示如下:
一
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
汇算清缴对象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补(退)税额,依法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3.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甘肃省内跨市州、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汇算清缴。
三
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规定及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二)更正申报及注意事项
在法定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在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也可以依法进行更正申报,但涉及补缴税款的将自法定汇算清缴期截止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四
汇算清缴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必报)。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直接填报电子表单即可。
(二)年度财务报表(查账征收纳税人必报)。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直接上传电子数据即可。
(三)税收优惠资料(留存备查为主)。
1.享受最新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实行清单管理的,纳税人根据清单直接申报享受政策即可。
2.享受最新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实行清单管理的,以及享受原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或新调整的相关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3.除上述第1条、第2条所列优惠事项外,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项目中列示的清单或新出台(调整)政策的规定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税前扣除凭证及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留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特定事项资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
申报表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二)申报表单选择注意事项
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确认需要填报的附表,并完成填报。
请特别注意以下纳税调整类表单的填报条件:
(1)《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5)《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纳税人发生资产折旧、摊销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7)《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或者当年处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的,均需填报本表,并需准确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8)《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起,本表仅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上述纳税人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准备金调整事项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相应行次填报即可。
(9)《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纳税人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应填报本表。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同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六
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及帮助通道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登录网址为: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如果您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沟通解决;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0931-8112366咨询解决。同时,建议您关注甘肃税务门户网站及“甘肃税务”微信平台及时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七
关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今年我们将继续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服务基于您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您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您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您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对填报数据进行更正后提交申报;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如您需要使用该功能,请您务必在办理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本企业2020年度财务报表,并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提交申报前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按钮,即可获取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八
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及时将您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税款退(抵)到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已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示、提醒服务,并会根据您的选择帮助您便捷办理退(抵)税事项。如您汇算清缴申报产生应退税款,请您关注电子税务局相关提示并依法及时办理退(抵)税事项。
九
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申报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年度预缴申报后才能进行。如果纳税人存在缺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的,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请务必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登记、报告信息。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未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建议您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有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紧急事项,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提前做好预约,我们将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来源:甘肃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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