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17 17:50:09

税务“良方”助国医传承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872_1615974608120.jpg?width=1024&size=34097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504_1615974608190.jpg?width=1024&size=48870
今天是3月17日,中国国医节。“中国国医”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中医”,是我国“国粹”之一,它传承了五千多年,克服历史长河中的种种魔障,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人民的健康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在今天,中医依然守护这中华民族的健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无论是在临床救治上还是在社区防控上,中医药都发挥着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加快筛选研发具有较好临床疗效的药物”。实践证明,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深度、全过程参与救治,能够提升治疗效果,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重要力量。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586_1615974608272.jpg?width=282&size=10743
说了这么多了,中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医药相关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你了解吗?下面跟随小编的一起来学习吧!
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470_1615974608396.png?width=518&size=171365
中药材篇
中医药行业是我国的传统行业,它一方面属于医药行业范畴,另一方面又与农业息息相关。这两个特点,使它在税收政策中有诸多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
注: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包括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2.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5〕52号、《企业所得税法》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973_1615974608474.jpg?width=500&size=47019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977_1615974608555.png?width=518&size=171365
药品篇
医药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药品的支撑,除了中药材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鼓励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品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出台政策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以享受此项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既包括药品生产企业也包括药品流通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使用的自产创新药免征增值税。
注: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财税〔2019〕24号、财税〔2015〕4号、财税〔2018〕47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237_1615974608626.jpg?width=365&size=16329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504_1615974608710.png?width=518&size=171365
医疗篇
讲完了药品和药材,下面我们来聊聊医疗服务吧。早在营业税时代,医疗服务就被纳入了免税优惠的范畴,营改增以后,这项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注: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00〕42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103_1615974608771.jpg?width=264&size=830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194_1615974608836.jpg?width=900&size=64373
来源:徽州区税务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890_1615974608911.png?width=900&size=608367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17/415_1615974609079.jpg?width=900&size=74538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务“良方”助国医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