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函〔2021〕96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州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文书及信息公开格式规范,我区将全面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完成处理后,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进行电子化登记,实现投诉事项信息登记准确完整,处理过程资料归档留存,处理结果公告发布及时规范。通过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电子化、结构化管理,建立全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管理信息库,将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请求、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综合数据分析,为下一步全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政裁决工作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数据内容准确完整。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内容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综合考虑财政统计报表信息维度要求以及数据统计分析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在信息登记过程中要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信息公开及时高效。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信息登记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规范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进行信息公开。
三、工作目标
统一文书格式规范。以“信息全面、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查询便捷、统计准确”为目标,制定全区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格式规范》(见附件1),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过程中文书使用缺失、格式不统一、公开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实施电子化管理。新办结的投诉处理事项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网上电子化登记;对于历史投诉处理结果,重新进行梳理后,按照统一格式进行补登记。通过网上登记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信息共享综合利用。通过实施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投诉事项的各相关方、具体投诉事宜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共享利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工作任务
(一)任务主体
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主体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二)工作内容
1.新办结投诉处理结果登记。
(1)已纳入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盟市及所属旗县区财政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办结的投诉处理结果需同步开展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工作。
(2)暂未纳入“全区一张网”的盟市及所属旗县区财政局,结合具体实施情况确定开展电子化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2021年6月30日。
2.已办结投诉处理结果补登。
对于往年已办结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信息,统一采用表格模板导入方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补登记。补登记投诉案件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补登记的历史投诉事项无需再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导入模板见附件2:《历史投诉事项补登记导入模板》。
3.电子化登记流程
(1)信息登记。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将接收到的全部投诉事项(包含受理、不予受理、转送其他有管辖权部门)在线下处理完成后,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2)信息审核。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录入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一致及完整。
(3)结果公告。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信息登记并审核通过后,系统将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内容及格式规范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复核无误后可直接发布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相应栏目下。
五、注意事项
各级财政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凡涉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格式规范》(见附件1)中规定相关文书的,须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政府采购业务咨询:0471-4192203
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471-8936878、4192304
附件: 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格式规范》.doc
2.《历史投诉事项补登记导入模板》.xls
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操作手册》.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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