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15 17:25:37

内财税〔2021〕157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9年至2021年,自治区以下法检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收入划分、收入缴库和涉案财物处置收入的支出范围等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法检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财预〔2018〕1853号)执行。
二、自治区及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划分,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属地缴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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