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12 04:20:06

植树节,你种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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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春风十里的季节
不管是实地种树,
还是跟小编一样“云种树”
大家一起动起来~
毕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接下来,小编要带大家学习一下
跟植树有关的这些
超“植”税收优惠!

【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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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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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
(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2)林产品的采集;
(3)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非由于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产品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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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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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规定范围内的以上“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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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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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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