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10 05:05:16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境外所得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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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时候居民个人应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我国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2.怎样判断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取得下列类别收入属于境外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王女士被境内某大学派至荷兰工作3年,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薪金收入;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例如中国境内某大学王教授在美国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该期刊支付给王教授的稿酬;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例如李先生从在法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例如马女士持有印度某公司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例如周女士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苏丹使用而取得的租金;七、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例如冯女士转让其持有的俄国斯股权获得的收入;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陈先生在埃及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中国居民个人在计算抵免中能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目前,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中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及政策规定: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款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国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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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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