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1993〕5号 | 西藏自治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西藏自治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进一步推动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及区外驻藏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领导负责,依靠群众,责任到人,保障安全的原则,与本单位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都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督促检查。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单位领导应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六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公安保卫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布置和指示。
(二)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家属、子女的法制教育、保密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搞好“四防”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对轻微违法职工和青少年的帮教;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向,对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应及时疏导、控制,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
(五)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对发生在内部的一般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由本单位组织力量查处;重大破坏事故或破坏嫌疑事故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单位要积极配合。
(六)按照《西藏自治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及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七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对职工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做好普法工作、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
(三)组织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改进。
(四)加强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充分发动群众,层层制定具体的安全保卫制度;并组织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
(六)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评比、总结,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推动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门卫管理。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物资仓库、文物管理、企事业等单位要建立门卫制度。
(二)门卫人员要忠于职守,对出入人员要验证、登记,对出入货物要验明单据,方可放行。
(三)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 现金、票证管理。
(一)财会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安全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存取千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处所,要严密防盗、防抢措施,并设专人负责二十四小时值班。
(三)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银行帐户或用其他方法套换现金。
第十条 物资仓库、贵重器材、精密仪器、档案管理。
(一)粮店、商店等门市部和物资仓库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登记、保管、收发制度,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贵重器材、精密仪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使用、交接制度,对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四)对档案、文件、重要研究资料和图纸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文物管理。
(一)对文物要清理登记,鉴定分级,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制定管理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二)对贵重文物,要指定专人管理,库房要坚固,有防护措施,有报警装置,有值班人员守卫。
(三)对贵重文物展览,要按规定复制,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对盗窃文物事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对损失、丢失文物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仓库要坚固安全,炸药、雷管、导火索要分库保管;枪支弹药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专库保管,专人负责。
(二)仓库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保管制度,守职尽责,严防物资丢失、损坏、被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予以解决。
(三)严格枪支配带范围,单位公用枪支、个人工作用枪支和自卫枪支,不得转让、外借、赠送。
(四)在生产、科研工作中,使用爆炸、放射性物品,要有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建立领取、使用、清退制度。
(五)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追查。
第十三条 招待所、宾馆、饭店管理。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要严格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加强管理。
(二)由单位主管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保卫组织或安全保卫人员。认真教育职工做好防盗、防特、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工作。
(三)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和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
(四)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私带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以及形迹可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第十四条 消防管理。
(一)做好防火工作是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及重要物资仓库、档案室、展览馆等要害部位要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二)要向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宣传用火常识,加强用火管理,特别是使用油炉的管理,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三)对火源、电源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备有必要的灭火设备,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对轻微违法职工和青少年的帮教。
(一)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和家属子女由所在单位负责帮助教育。帮教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遵守纪律教育,并加强管理。
(二)在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会、妇联、共青团和保卫部门共同组成帮教小组,根据帮教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同时,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帮教质量。
(三)对帮教对象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政治上不歧视,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上关怀照顾,对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应及时给予解决。对经过教育转变好的帮教对象要及时取消帮教。
第五章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
第十七条 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也可以向保安服务公司雇请保安人员,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可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并根据需要组建经济民警、护厂队、护校队、义务消防队等。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凡认真贯彻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无职工犯罪或职工违法明显减少的。
(二)对职工、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抢险救灾有功的。
(四)检举揭发或勇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获案件有功的。
(五)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重要贡
献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一)违反安全保卫制度,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违章作业,造成重大工伤和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三)不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
(四)因管理混乱,造成财物、帐薄重要文件资料、文物或武器弹药等丢失、被盗、损失的。
(五)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对发生的案件或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个人工作用枪或自卫枪支丢失、转借、赠送他人的,一经查出,枪弹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自卫枪支不再配发,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在政府领导下,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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