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冬季——2005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第6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冬季——
2005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5月31日,确定为冬、春森林防火期。其中,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4月30日,确定为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在森林防火期间,必须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重点地段、入山路口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
在防火紧要期内,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在开辟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由承办单位负责。
三、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地级领导包县(市、区),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级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本村群众,群众包区域的山头、地段,分片包干负责。森林防火要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的物资储备,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2004年9月全国森防会议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继续抓好森防队伍建设;武警西藏森林部队和各地、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处于高度的戒备状态,随时做好防火扑火的一切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并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
六、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部门要认真调查取证、查明火因,对人为的火灾案件,要及时全力侦破,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自治区主席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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