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装修房,计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的装修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装修房,计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的装修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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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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