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纹梦纷蝶 发表于 2021-3-5 17:08:14

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这个...

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这个优惠时,需要备案或者提交资料吗?

居正君 发表于 2021-3-5 17:08:4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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