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5 10:23: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iframe id="mainContent" width="100%" height="500px" src=""></iframe>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