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5 01:15:08

实务 | 这些增值税税目易混淆,经营开票需记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614_1614878105479.gif?width=640&size=16325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701_1614878105576.png?width=1080&size=251140
这些税目易混淆

经营开票需记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213_1614878105690.jpg
我们企业生产经营开票,对一些特殊业务的税目总是记不住,容易导致开票有误,这个应该怎么办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145_1614878105763.png?width=300&size=22500
别着急,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学习容易混淆的税目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690_1614878105837.png?width=300&size=2250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804_1614878105896.png?width=761&size=293514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497_1614878106006.png?width=606&size=116092
Part1
交通运输服务VS其他现代服务
业务
税目
政策依据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其他现代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935_1614878106107.png?width=546&size=113822
Part2
交通运输服务VS经营租赁服务
业务
税目
政策依据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光租、干租业务
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394_1614878106192.png?width=606&size=116092
Part3
建筑服务VS其他现代服务
业务

税目
政策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建筑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169_1614878106273.png?width=546&size=113822
Part4
贷款服务VS不征税收入
业务
税目
政策依据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贷款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770_1614878106327.jpg
原来税目还有这么多讲究,记住啦!谢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990_1614878106446.png?width=300&size=22500
不用客气!感谢您的关注!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877_1614878106501.png?width=300&size=2250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263_1614878106539.png?width=761&size=293514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837_1614878106685.gif?width=134&size=25356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422_1614878107751.jpg?width=800&size=70084
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3/05/318_1614878107820.jpg?width=800&size=58297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实务 | 这些增值税税目易混淆,经营开票需记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