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税收促创业、保就业、稳增长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中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即视为已备案;对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附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进行备案;对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在核定税额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不需再进行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要加强和落实后续管理措施,依法查处采取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以及不具备条件而擅自享受优惠等违法行为。
二、 各地要根据本地企业申报以及调查摸底情况,对初步判定符合财税〔2014〕34号文件可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在下一个企业所得税申报期之前,逐户发放《提醒单》(见附件),提醒企业知晓政策规定,并辅导其正确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 对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这次优惠政策变化,尽快相应调整其核定税额(方法见附件2),对鉴定为按月预缴的应在5月申报期截止前调整到位,对鉴定为按季预缴的应在6月底调整到位,以使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四、 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的跟踪和服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或今年新办小微企业,在申报期结束后应结合企业申报进行比对分析,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而未享受的要逐户调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 要坚决防止和杜绝税务机关为保收入而不顾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人为调高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延迟兑现优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此,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六、 为确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及时、全面地贯彻落实,省局将在2季度申报期结束后组织督察组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各地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法督察检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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