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年第2号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24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的部分;
(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取得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
四、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我市建筑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统一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建筑企业实际经营模式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了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服务,包括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不具备分配税款条件的分支机构,在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均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款,应按照《通知》要求在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同时,对不予扣除的税款情形进行了规定。
三、公告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建筑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统一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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