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缴比例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缴比例的批复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缴比例的请示》(兰国税发〔2009〕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照省局制定下发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甘国税发)150号)第十二条规定,结合近年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省局同意将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和县级经营部增值税的预征比例调整为0.9%。
调整后的预征率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如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调整预征率时,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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