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3 11:22: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iframe id="mainContent" width="100%" height="500px" src=""></iframe>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