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picture/old/W020150611670300464744.bmp"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iframe id="mainContent" width="100%" height="500px" src=""></iframe>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