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根据生态环境局开具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孝感市电子税务局或各级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四、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五、本公告自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页:
[1]